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统计,由于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乱收费,以及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导致的群众投诉,一直位居各类价格举报问题的第3位。
根据发展改革委对近三年来全国价格举报电话受理的举报情况的统计,物业服务乱收费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自立项目乱收费。如以装修押金、水电安装费、“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等名义随意收费。如杭州市某物业公司擅自向业主收取每年“楼道维修费”150元、“楼道灯费”12元,以及“施工保证金”200元至500元。
———超过规定标准收费。如重庆市渝北区某物业公司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住宅每平方米0.50元,非住宅1.00元”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擅自提高到0.60元和1.20元。
———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物业公司在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就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没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会同建设部制定发布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标明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还规定,当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